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民初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赣0425民初4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175635.98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175635.98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