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

启东某某億华玻纤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114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启东**億华玻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合兴镇村合爱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启东**億华玻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启东**億华玻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启东**億华玻纤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9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55元(原告已预交13109元,反诉原告已预交90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启东**億华玻纤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31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承担9046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