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3246号
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