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81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被告:山西企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iv>
法定代表人:张益明。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企友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红琴
审判员 段晋文
审判员 郭 强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