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铁力市某养殖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黑0781民初302号 原告:铁力市某养殖场,住所地铁力市。 经营者:***,女,1974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骊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力市某养殖场(以下简称某养殖场)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养殖场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养殖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暂计101,583元;2.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追加;3.诉讼费用由国网某电力供电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某养殖场依据鉴定意见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324,464.84元(包括鉴定前诉讼请求101,583元、鉴定评估费36,400元、公证费用2,000元);事实与理由:某养殖场系从事养殖的合法经营主体,长期为哈尔滨某生物有限公司、某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供应用于制作疫苗的受精蛋。2020年某养殖场专门建立了封闭养殖舍,该养殖舍依靠排风扇进行鸡舍内供氧和排风工作,此项工作需依靠三相电才能正常运行。2024年3月31日,某养殖场从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引进了30,000羽海蓝白W-36商品代蛋鸡雏饲养。2024年11月16日凌晨三、四点左右,因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某供电所的变压器突然停止工作,致使原本正常的三相电变成了两相电,进而导致鸡舍内的排风扇无法正常运转,鸡舍内通风、供氧严重不足,最终造成22,574只鸡窒息死亡的后果。此事故给某养殖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作为供电服务的提供者,负有保障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供电设备疏于管理导致故障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鸡死亡及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出上述请求。 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辩称:1.其与***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用电地址是铁力市某林业局某林场四道河子台,用电性质是农业生产用电。某养殖场成立于2020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是鸡的饲养、蛋类零售,是养殖业而不是农业,某养殖场既没有办理过用电许可,也没有以***的名义办理变更手续,其与某养殖场没有供用电合同关系,某养殖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低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用电人***备有并使用自备电,从***2023年11月-2024年11月缴费记录及2024年11月16日***电流曲线情况证实,在案发当天,即2024年11月16日9点之前,用户***显示的电量是0使用,即2024年11月16日凌晨三、四点左右没有使用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其使用的是自备电,产生停电损失应当自行承担。3.本案的“断电”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无关。鉴定费及评估后的损失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损失应该自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某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与***的结婚证、黑龙江省铁力市公证处出具的(2024)黑铁证内民字第543号公证书、公证费电子发票及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提供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某养殖场信用信息,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某养殖场提供的其他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11月16日案涉鸡场视频光盘1份、2024年11月16日某分公司便民群微信聊天截图2份、2024年11月16日***维修电表照片2张及维修视频光盘1份。拟证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供电线路存在三相电掉相故障,养殖场内通风设备停止运转后,鸡舍内空气含氧量急剧下降,与后续鸡缺氧窒息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在事后开展维修工作,故障系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导致,排除某养殖场自身操作失误致设备停运的可能性。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质证,三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系某养殖场单方录制,某养殖场有自供使用电的能力,不能证明其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有供用电合同关系。***没有到庭,不能证明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该份证据不能证实某养殖场案发时的损失或停电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有关。 证据二、2024年11月16日视频光盘1份。拟证明2024年11月16日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提取10只死亡鸡作为检材样本保管,现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无法提供样本,导致鸡死因无法鉴定,应推定鸡因缺氧窒息死亡。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质证,有异议。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没有授权***,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或代表行使权力,当时没有查清某养殖场是否使用了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供用电,***是应保险公司要求接收的鸡,10只样品鸡不应由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保管,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对鸡的死亡原因没有举证义务。 证据三、户号2307028507461的电费缴费照片、微信支付截图各1份、2025年3月28日、5月20日某养殖场工作人员李某与***的通话录音光盘2份。拟证明某养殖场于2024年6月1日向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支付3,700元电费,录音中***明确认可养殖业属于农业生产,其作为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取某养殖场电费后未按规定上缴、无法开具收据,该行为系履行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职务过程中的行为,结合***后续在录音中承认收取电费的内容,可证实某养殖场已按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质证,有异议。3,700元是转账给出租车司机的,与录音相矛盾,录音中未体现向***缴费,用电合同系与***签订的,与***、李某均无关。从国家电网大数据看,***作为用户,在案发当天的上午9点之前没有产生电量,故某养殖场的该组证据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无关。 证据四、黑龙江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价格评估意见书及评估费发票。拟证明某养殖场鸡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286,064.84元,花费评估费36,400元。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质证,有异议。评估意见书的检材包括某养殖场的成本、饲料、人工等计算都是某养殖场单方制作,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对检材不认可,案发时某养殖场没有使用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不同意鉴定,评估费用应由某养殖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证据一中视频、微信聊天截图及照片经与原始载体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024年11月16日案涉鸡场视频光盘,仅能证明2024年11月16日上午7点27分、7点29分案涉鸡死亡的状况,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供电线路三相电掉相与鸡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认定。从微信聊天截图可知,2024年11月16日上午6:35分,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某分公司便民群通过微信通知“一小时以后吧缺相了得双丰来人到三十一修复。”6:40分通知“刚刚接到通知得10点至11点能修复三十一变电厅故障得伊春来人修理。”“有用三相电的用户暂时先不要用了以免烧坏电机”。该份证据结合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66千伏茂林变故障处理情况,能够证实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供电线路在案涉时间存在三相电掉相故障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024年11月16日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维修电表照片及维修视频,维修地点在某养殖场院外,而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供电线路故障点在66千伏茂林变电站,该份证据不能证实某养殖场主张的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在其处进行维修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从证据二的视频光盘可知,2024年11月16日下午17点,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与某养殖场经营者***的爱人***共同从已死亡的鸡中提取10只样品鸡,并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封存,视频中体现了提取10只样品鸡用于将来检验、并由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找冷库进行保存。该视频经核对,与原始载体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需结合其他证据在后文予以分析认定。证据三中的电费缴费照片仅能证明某养殖场经营者***手机显示电费余额情况,与其主张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微信支付截图及两份通话录音,经本院调查核实,***对微信支付截图及两份通话录音真实性认可,但认为2024年6月1日二维码收款的3,700元系借款,非收取电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某养殖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系为查明案涉鸡只的损失,依据某养殖场鸡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书及某养殖场缴纳的评估费用,虽然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但其异议内容系认为案件与其无关,不同意鉴定及在鉴定材料质证时对鉴定检材明确表示不认可,并非针对评估意见书的内容提出,故本院对证据四予以采信。 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提供其他证据如下: 证据一、低压供用电合同一份。拟证明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7日,约定用电性质是农业生产用电,主体是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与***,非某养殖场,某养殖场注册时间是2020年12月22日,某养殖场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供用电法律关系。依据低压供用电合同2.2约定用电人应备有应急电源,如果意外断电,用电人有保安措施。某养殖场质证,真实性核对后回复法庭,某养殖场提交的2024年6月1日电费缴费照片、2025年3月28日、5月20日***的通话录音、微信支付截图都能证实某养殖场向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从2020年12月末至今,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对辖区内养殖业所用的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日常的稽查,都没有认定某养殖场有任何违反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用电规定,某养殖场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上述的事实及合同履行内容看,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固定的用电合同关系。同时,合同中2.2条款也能证实合同约定是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用电人应自备应急电源,而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因为自身原因,发生供电故障,并没有通知某养殖场启用自备电源。 证据二、***2024年11月14日-11月17日用电量情况、2024年11月16日***电流曲线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缴费情况。该证据来源于国家电网大数据,拟证实2024年11月16日9时之前用户***显示的是电量0使用,9点之后才正常使用,产生电量,某养殖场在案发时没有使用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电量。某养殖场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材料系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单方制作,无第三方的鉴定,无法排除数据被修改或系统故障失实的可能,同时与某养殖场提供的证据不一致,所以不能作为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主张证据。 本院认为,证据一系某养殖场实际经营者***爱人***与原某林业供电所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庭后某养殖场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在后文予以论述。证据二来源国家电网大数据,经本院核对,该份证据客观、真实,亦能证实案涉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某养殖场在国家电网大数据显示用电量为0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27日,***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所属某林业供电所签订电性质为农业生产用电的五年低压供用电合同,从事鸡的饲养。2020年12月22日,***以经营者名义注册成立某养殖场,某养殖场系从事鸡的饲养、蛋类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31日,某养殖场从宁夏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引进30,000羽海蓝白-W36商品代蛋雏鸡饲养,并与哈尔滨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某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签订非免疫种蛋购销合同(采购协议)。某养殖场配备排风扇进行通风、调节温度。2024年11月15日23点30分左右,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供电线路因66千伏茂林变#1主变66千伏侧熔断器至隔离开关间A相导线断裂,出现故障,该故障致使某养殖场内排风扇三相电缺相不能运转,导致某养殖场22,574只鸡死亡。未死亡的7,426只鸡,数量太少,不能满足采购协议约定种蛋供应数量。2024年11月16日,铁力市公证处对某养殖场鸡死亡后的状态及数量进行公证。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某养殖场的申请,委托黑龙江某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某养殖场内三相电缺相引发排风系统停运,进而导致鸡舍内缺氧环境与22,574只鸡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因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保存的10只样品鸡灭失,该项鉴定被撤回。本院同时委托黑龙江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某养殖场鸡的损失进行鉴定,2025年8月5日,黑龙江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某(价)字2025第049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22,574只鸡损失为1,021,699.24元,未死亡7,426只鸡种蛋与商品蛋差价损失为264,365.60元,总计损失为1,286,064.84元。 另查明,某养殖场成立后,经营者***一直以***名义向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至2023年9月,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未缴纳电费。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案涉故障发生时国家电网大数据新一代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显示户名***的用电量为零。2025年2月7日,某养殖场曾以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甲供电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后撤诉。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养殖场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案涉财产损失数额;三、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是否应对某养殖场损失进行赔偿,如应赔偿,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一、某养殖场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2019年12月27日,***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所属某林业供电所签订五年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用电性质为农业生产用电。***与某养殖场实际经营者***系夫妻关系,某养殖场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12月22日,某养殖场成立开始,一直以***的名义缴纳电费,从事鸡的饲养、蛋类销售,但未办理用电的更名手续。虽然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提供的***2024年11月14日-11月17日用电量情况、2024年11月16日***电流曲线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电费缴费情况可知,用户***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11月16日供电线路故障修复前确实存在未缴电费及用电量零的事实,但设备故障、线路问题、窃电行为、用电人自备发电机供电均可能存在电量为零的情况,经本院向某养殖场工作人员调查,案涉事故发生前,某养殖场鸡舍内一直在用电且未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故某养殖场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存在事实供电合同关系。同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养殖业用电性质属于农业生产用电,故某养殖场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涉财产损失数额 仟诺(价)字2025第049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系依据某养殖场的申请,经伊春中院技术室通过摇号方式选择黑龙江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所需鉴定材料鉴定前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及评估时,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均到场。虽然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对价格评估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与其无关,不同意鉴定及鉴定材料系某养殖场单方制作,但其异议并非针对评估意见书的内容提出,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及申请鉴定人出庭,且鉴定所需鉴定材料包括案涉鸡的购买、代育、饲养成本、供应种蛋、商品单、淘汰鸡的相应合同、支付记录、调查笔录、公证书等,黑龙江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市场法、成本法对已死亡的22,574只鸡评估损失为1,021,699.24元,未死亡7,426只鸡种蛋与商品蛋差价损失为264,365.60元,总计损失为1,286,064.84元。关于未死亡7,426只鸡的种蛋与商品蛋差价损失是否应予保护问题。经本院调查核实,某养殖场与某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免疫种蛋采购协议约定,某养殖场需每周提供某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种蛋不少于8.4万枚,某养殖场因其养殖的鸡死亡22,574只,剩余7,426只数量太少,不能满足采购协议约定种蛋供应数量,主张未死亡7,426只鸡种蛋与商品蛋差价损失,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该部分损失,本院应予以保护。某养殖场进行证据保全花费的公证费2,000元及鉴定花费的36,400元,亦是案涉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案涉财产损失数额为1,324,464.84元。 三、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是否应对某养殖场损失进行赔偿,如应赔偿,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本案中,某养殖场向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案件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规定,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具体到本案,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66千伏茂林变故障处理情况及某养殖场提供的2024年11月16日某分公司便民群微信聊天可知,案涉故障系供电线路66千伏茂林变#1主变66千伏侧熔断器至隔离开关间A相导线断裂,三相电缺相。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作为专业电力营运企业,通过电力线路等受电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电力设施有管理和维护客观条件及义务,其未能在日常管理维护时积极开展电力线路隐患排查,保证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案涉故障发生后,通知用电人时,某养殖场鸡已死亡,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对造成某养殖场的财产损失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因果关系。首先,案涉鸡只死亡后,从某养殖场提供的视频光盘可知,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提取10只死亡鸡作为样品封存、保管,以备将来检验。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某养殖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某养殖场内三相电缺相引发排风系统停运,进而导致鸡舍内缺氧环境与22,574只鸡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时,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却告知本院其保存的10只样品鸡已灭失,而且不同意某养殖场自行保存的鸡作为鉴定样品,致使该项鉴定无法进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其次,为促进空气流通,调节温度,某养殖场内配有排风扇,通过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提供的系统发现失压时间节点电压曲线可知,案涉供电线路故障发生时间约在2024年11月15日23点30分左右,从某养殖场提供的鸡舍内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在供电故障发生初期,养殖场的鸡均处于睡眠状态,随后,养殖场的鸡逐渐表现出躁动、不安状态,至凌晨3点以后,鸡开始不动,凌晨5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入鸡舍,启用备用电源时,养殖场的鸡已大部分死亡,鸡死亡后的状态在某养殖场提供的视频及公证书中均有描述、体现。最后,虽然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抗辩某养殖场鸡死亡时及之前近一年时间,用户***用电量为零,某养殖场未使用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电能,使用自备发电机供电,但依据常识可知,用电人使用自备发电机供电,其用电成本远高于使用供电企业提供的用电,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对某养殖场使用自备发电机供电的抗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本院对某养殖场工作人员的调查亦能证实案涉事故发生时某养殖场鸡舍内一直在用电且未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某养殖场未缴电费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即便在电量为零的情况下,某养殖场存在窃电行为,系用电人的违法行为,应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后,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该违法行为与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行为及某养殖场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均不影响本案因果关系的成立。综上,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的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行为与某养殖场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养殖场作为专业养殖方,相较于普通民事主体,对养殖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其在实际管理中疏于夜间巡查,未安装缺相报警装置,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事件的发生、损害的后果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国网电力某供电公司承担70%责任,某养殖场自行承担30%责任。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铁力市某养殖场财产损失927,125.00元; 二、驳回铁力市某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0元,由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负担13,071元,铁力市某养殖场负担3,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