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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某某黑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88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 负责人:佟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黑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关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申请执 行某某黑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国 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要求某某黑土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支付2025年3月供电费用473,812.58元 及违约金、2025年4月供电费用113,506.38元及违约金、律师 费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目前账户没有余额;查封了某某黑土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的在某某市及周边乡镇31家单位清洁能源供热设 备34套、空气热能泵32台(详情见附表),某某黑土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在某某市供电分公司17台配电设备(箱式变 压器,详情见附表),以上设备有抵押登记,暂无处分价值。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黑0881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