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88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
负责人:佟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黑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关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申请执
行某某黑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国
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要求某某黑土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支付2025年3月供电费用473,812.58元
及违约金、2025年4月供电费用113,506.38元及违约金、律师
费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目前账户没有余额;查封了某某黑土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的在某某市及周边乡镇31家单位清洁能源供热设
备34套、空气热能泵32台(详情见附表),某某黑土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在某某市供电分公司17台配电设备(箱式变
压器,详情见附表),以上设备有抵押登记,暂无处分价值。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黑0881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