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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282民初3569号 原告:于某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某某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