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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282民初26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