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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282民初464号 原告:于某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于某某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