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黑01**民初259号
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9委西同庆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延寿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住宅)。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寿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在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设备及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查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设备及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