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中凌机械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大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宁安市中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8民初152号 原告: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WX115E,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彩虹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中大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开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安市中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宁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中大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宁安市中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2元(已收取),由原告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黑龙江龙格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29,277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