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3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中大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中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中大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安市中凌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中大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