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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1、溧阳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888号 原告:梅某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2,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溧阳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溧阳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