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3593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贵州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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