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翔辉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5569号 原告:遵义翔辉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鸭溪电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翔辉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遵义翔辉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翔辉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翔辉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