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657号
原告:七冶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统一(1-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冶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冶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冶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冶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七冶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