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7执198号
申请人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华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7198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7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564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64万元,本次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7执1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