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星珂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执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珂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谢岳松,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原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珂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2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湖南星珂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为湖南星珂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30000元代理费用、20000元挂靠费用财务收据。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及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900元。但双方和解约定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清偿债务,并请求申请执行人给予其宽限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其宽限履行期限,并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宽限履行期限,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422执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立明

审 判 员 刘 亮

审 判 员 杨孝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天宝

书 记 员 万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