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1942号
原告: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书熙,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理人:王**祥。
原告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4月14日,原告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原告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喻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美林
书记员陈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