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8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执行人:某某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负责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裁字第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教育体育局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教育体育局142157.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