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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有限公司、东莞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2民初25403号 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 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保全费收取629.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