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2民初25403号
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
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保全费收取629.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