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5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200479.21元;二、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的勘查费200479.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为标准,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权利人某某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收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7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查控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暂不能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4)鄂010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