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吉县吉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3543号 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一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4636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吉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99号(安吉商会大厦)1幢1单元1501室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016692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吉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