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民终4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82685376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221281963********,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阳原县高墙乡范家坊村304号,身份证:1325261***********。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洪山头村1组,身份证:4206211965********。
上诉人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3)赣011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雅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7元,减半收取7103.5元,由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10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