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8970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薪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2025年6月10日,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7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