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6民初3648号
原告:胡某某,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原告胡某某增加诉讼请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向原告胡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