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9007民初2386号 原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8268537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九龙大道南8号腾龙宾馆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MA5T32HL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华公司)与被告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融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融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5462.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不同时间段以不同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为459147.25元,详见附件);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九龙项目旋挖、钻机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九龙项目旋挖、钻机钻孔灌注桩施工项目(以下简称“九龙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暂定为4690940元,项目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24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具体以项目时间安排为准。此外合同第3.5条中明确约定,发包方需在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结算价款的100%。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第九条明确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不能按约定付款,发包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期应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发包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承包方如约履责,按期完成施工项目。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5月31日,原告分别收到项目工程款5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1000000元,即累计已付款2000000元。201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九龙国际中心项目1#~4#楼旋挖桩工程初步结算表》,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实际施工费用为8373531.83元,减去发包方提供的砼的费用2431750元,再减去累计已付款2000000元,剩余待付项目工程款3941781.83元。2019年8月1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18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项目工程款500000元、1000000元、300000元,合计1800000元。2021年1月26日,原、被告与案外人***一起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原告欠案外人***的机械及人工费的债务转让给被告,由被告代原告支付给案外人***680000元。此笔款项即视为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80000元。此后,被告又代原告支付部分工人工资36740元。2022年1月29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00000元。至此,被告累计已支付给原告4816740元(2000000元+1800000元+680000元+36740元+300000元)2022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又就九龙项目工程款事宜签订《九龙国际中心项目1#~4#楼旋挖桩工程结算表》经双方再次结算,确认工程实际施工费用为8724653.33元,减去发包方提供的混凝土的费用2431750元,加上需付的税金539299.07元,再减去累计已付工程款4816740元,剩余应付总额为2015462.4元。此次结算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至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附件: 违约利息计算统计表 序号 时间段 待付本金/元 利息 1 2019.8.16-2020.1.16 4332202.4 77744.99 2 2020.1.17-2020.1.18 3332202.4 768.26 3 2020.1.19-2021.1.25 3032202.4 122774.72 4 2021.1.26-2022.1.28 2315462.4 90939.79 5 2022.1.29-2024.4.30 2015462.4 166919.49 总计 459147.25 被告亿融城公司辩称,我们确实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认同原告的第一项诉求。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请即违约金不认同。2023年1月17日,我们分别有两套房子是以工程抵款房给你们公司的。有你们公司员工委托签的两份购房协议,两份协议总金额是205万,但还差四万多尾款没有补交,所以手续也一直没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九龙项目旋挖、钻机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4.《九龙国际中心项目1#-4#楼旋挖桩工程初步结算表》、5.《三方协议》、6.《九龙国际中心项目1#-4#楼旋挖桩工程结算表》、7.《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免除和***职务任命的通知》,被告质证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购巡签单》《九龙国际中心认购协议》《九龙国际中心项目装修协议》,上述协议的当事人并非原告,原告不认可,且协议双方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对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亿融城公司与雅华公司签订《九龙项目旋挖、钻机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亿融城公司将“九龙项目旋挖钻机钻孔灌注桩施工”项目发包给雅华公司。约定开工时间2019年2月24日,竣工时间2019年4月30日;合同第3.5条第(2)项约定:每月进度款在工程各阶段完工检测验收通过后,按工程总造价的70%进行支付。工程完(竣工)并静载检测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设备出场,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支付实际完成工程结算价款的100%。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第4.1条约定:通过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发包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含此后提供补充资料)后尽快(最快60天内)完成初审,通过对数后,双方签字确认对数结果。结算审核完毕后,签订终审结算书,办理结算手续。第九条第1.2款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发包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计算本期应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如约完成施工项目。 2019年7月15日,原告、被告初步结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总额5941781.83元,被告已累计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剩余应付总额为3941781.83元。2021年1月26日,雅华公司、亿融城公司、案外人***签订《三方协议》,雅华公司拖欠案外人***机械及人工费680000元,由亿融城公司代雅华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此笔费用。2022年10月10日,亿融城公司与雅华公司签订《九龙国际中心项目1#-4#旋挖桩工程结算表》,双方确认:原告施工合计8724653.33元,扣减发包方提供的混凝土费用2431750元,扣减发包方已付工程款4816740元,加上需付税金539299.07元,剩余应付工程款为2015462.4元。双方结算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九龙项目旋挖、钻机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完成施工,双方于2022年10月10日最终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15462.4元,依照合同第3.5条第(2)项、第三册第4.1条约定,被告应在最终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100%的结算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第三册第九条第1.2款约定,被告应从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计算本期应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2015462.4元及违约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照合同第三册第4.1条、九条第1.2款的约定,本院认定利息从2022年11月11日起,以2015462.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由于201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结算表为初步结算,按照合同约定,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故原告主张自2019年7月15日起分期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15462.4元及利息(以201546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6596.8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东方亿融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