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