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横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