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与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529民初743号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钟岭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9MA4B2JH058。 经营者:***,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8268537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与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4日,原被告订立《铝合金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项目的铝合金窗幕墙等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玻璃幕墙单价为600元/平方米,铝合金窗350元/平方米,锌钢护窗栏杆125元/平方米。合同生效后乙方材料下订单开始安装时,甲方需支付乙方工程款的50%,工程安装玻璃完毕前付至总工程款的80%,余下工程款安装完毕后全部付清。原告于2018年12月底进场施工,2019年2月5日将约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9年3月26日,原告制作《五峰工业园幼儿园锌钢不锈钢栏杆铝合金窗等汇总》表1份,载明工程项目的细目、数量、单价及总价,交被告审签确认。2019年3月29日,被告施工员**、现场管理人员***在汇总表上签名,***注明工程价款总额为1000000元。2019年6月26日,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项目竣工,各分部工程验收结果均为合格。截止2020年1月20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880000元,余欠工程款120000元。 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无直接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中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后交由***承揽施工。被告不认识《铝合金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签字人***,加盖的公章非被告持有,应系他人伪造。被告对汇总表不知情,也不认识汇总表中的签字人***。***承揽施工后,又找***、***出资合伙施工。该项目相关人员刑事案发后,2020年7月6日,被告应业主等单位要求已将全部工程尾款支付给了***,***应参加诉讼并认可***的签字,方能确认原告参与门窗制作安装和欠款金额。原被告未发生资金交易。原告诉称被告已支付880000元不是事实,原被告未签订过合同,被告也未支付过原告一分钱,原告应当提交880000元的交易凭证。该项目已经完工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收到原告的相关发票。原告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4日,甲方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项目与乙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签订《铝合金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包料包工包安装的承包方式负责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工程的铝合金窗幕墙等制作安装工程。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材料下订单并开始安装时,甲方需要支付乙方工程款的50%,工程安装玻璃完毕前付至总工程款的80%,余下工程款安装完毕后全部付清。该合同***在甲方工程负责人处签名,并加盖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由***签名并加盖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印章。2019年3月26日,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制作五峰工业园幼儿园锌钢不锈钢栏杆铝合金窗汇总表,该表显示有部分加工项目为暂估价,所有加工项目总计994019元。2019年7月11日,***在该汇总表下方书写“义成门窗加工厂在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项目总施工门窗、幕墙、花架、扶手等总价合计金额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圆整。2018年底已付38万,现还应付680000.00元,大写陆拾捌万圆整。”并签名。 根据(2020)鄂0528刑初81号生效判决、***在XXXX的询问笔录,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项目系***、***借用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等人进行现场施工管理。 同时查明,《铝合金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共计收到工程款880000元。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项目已于2019年6月28日竣工,并已通过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在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项目中的剩余工程款数额;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在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项目中承包铝合金窗幕墙等制作安装工程事实清楚,工程款总金额1000000元已由现场管理人员***签名认可,***向XXXX提交的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项目工程款支付清单也可佐证以上事实。因工程款已支付880000元,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在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项目中的剩余工程款数额为120000元。 关于焦点二。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已经提交证据证明《铝合金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表述为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项目,并加盖了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原告有理由相信系与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产生合同关系,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在五峰民族工业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未结工程款120000元承担责任。被告申请公章鉴定对解决本案争议意义不大,本院不予准许。***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支付工程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