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389号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