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2778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桂苑路****417。
法定代表人:窦友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惠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因认可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312-2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纪晓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