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新征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3903号
原告: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8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商务楼中北5020E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6号物理科研大楼4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窦友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征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21。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征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婵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