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760号
原告:陕西致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1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致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致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致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致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后原告承担1625元。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〇 年 十二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小 波
打印:*** 校对:***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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