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4民初1539号
原告:**在热,男,生于1991年5月22日,住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83号。
被告:***,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在热诉被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向原告**在热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热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在热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