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4民初1537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4月17日,住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
被告:***,男,生于1965年12月22日,住甘肃省广河县。
原告***诉被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