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4民初1631号
原告:***得,男,回族,生于1990年12月10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村山头33号。身份证号6229241990********。
被告: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1UU6G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农民,文化程度不详,住甘肃省渭源县秦祁乡西坪村西坪社13号。身份证号6224261986********。
原告***得与被告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得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