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北段388号“海峡中小企业孵化园”软孵楼1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