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649号
原告: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北段388号“海峡中小企业孵化园”软孵楼1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合同代理费人民币15,050元,并承担该笔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人民币71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1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代被告申请15件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代理费为人民币1,500元/件,共计22,500元;申请官费为人民币75元/件,授权官费为人民币295元/件,官费合计370元/件,共计人民币5,550元。双方达成合意,被告应在其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调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官费调整为人民币95元/件,因此,被告申请15件实用新型专利共需官费合计2,550元。从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经原告代理15件实用新型专利先后全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应当从2019年2月3日起开始支付代理费,截止2019年10月18日应当全部完成25,050元款项支付。但截止2019年10月18日,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且该笔款项中的2,550元为官费,2,450元为代理费,被告仍拖欠原告代理费20,0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000元代理费,目前被告还拖欠原告代理费15,050元,但被告一直找借口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且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现原告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故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