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4257号
原告: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北段388号“海峡中小企业孵化园”软孵楼1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5楼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惠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恒靖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