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迅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迅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正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221民初1867号 原告:安徽迅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白衣社区陈岗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3673243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田桥街道办四化路与204省道交口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UA0BR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迅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博公司”)与被告安徽正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74245.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25日-2025年3月17日利息为55000元,以后的利息以2474245.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及金额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中实付款时间栏中2024年1月25日起计算的利息为55213元,我方主张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临泉芬芳四季项目二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临泉县××道××道东侧的临泉芬芳四季项目二标段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保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合同价款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固定总价为10188540.36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结算价格=合同范围内工作的结算价格±甲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价格-甲方代付代缴费用-所有违约金、赔偿款、扣款。工程款支付约定为:按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上报进度款,经原告审核后14日内支付当期已完工程价款的70%;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28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按时按质完成完工。2022年6月10日,案涉工程经被告组织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6月30日移交给物业公司。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0036848.34元。按照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扣除5%质保金后的95%工程款即9535005.92元。现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7060760.50元(被告曾与原告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被告用临泉芬芳四季项目2#203房屋和一个车位共作价722170元抵付工程款给原告,但由于被告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被告一直不能将该房屋和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指定人员名下,因此,原告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不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该722170元不计算为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欠付原告工程款2474245.42元。为维护权益,原告具状起诉。 被告正上公司辩称:计算方式及计算金额认可,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该先履行开票义务,但是原告没有及时按约定开具票据,所以我们没有违约,不应该支付利息。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辩解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迅博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正上公司(作为甲方)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临泉芬芳四季项目二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临泉芬芳四季项目二标段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工程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合同固定总价10188540.36元。总工期120个日历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结算价格=合同范围内工作的结算价格±甲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价格-甲方代付代缴费用-所有违约金、赔偿款、扣款,乙方必须开具甲方代付代缴费用及所有违约金的全额发票。第7.1条约定,按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上报进度款,经甲方审核后14日内支付当期已完工程价款的70%;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28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后7天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在提供合规发票之前,甲方有权不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工程结算后工程款支付至95%时,乙方应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款100%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顺延付款时间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执行,遇到特殊情况时,乙方同意宽限期为60天。第9.1条约定,质保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二年。第10.1条约定,自愿在临泉芬芳四季项目甲方指定范围内用工程款抵两套住宅。 《工程移交单》显示案涉工程养护时间为二年,工程交付验收意见为本工程已完成施工,2023年6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于2023年6月30日开始计算养护期至2025年6月30日,完成二年养护期。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的约定,园建、道排、绿化、水电等将于2023年6月30日进行移交。建设单位正上公司、接收单位(物业)安徽徽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芬芳四季物业服务中心、施工单位迅博公司均在该《工程移交单》上签字盖章。但正上公司亦提供《竣工验收单》一张,显示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竣工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上有建设单位正上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迅博公司签字盖章,建设单位验收意见部分的项目总于2024年1月15日签字。 原告迅博公司(作为乙方、购房方)与被告正上公司(作为甲方、付款方)还签订有《工程款抵房协议》,载明鉴于截止2024年9月25日经双方确认上述工程合同中,甲方暂定应付未付给乙方工程款共计3091298.73元。现乙方申请以上述合同项下工程款722170元(工程款抵房金额)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乙方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直接从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等额扣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不足扣减的,乙方应向甲方补齐购房款。 2025年1月13日,经迅博公司与正上公司结算,案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0188540.36元,施工单位申报金额10735433.18元,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10036848.34元,已付工程款7782930.50元,保修款501842.42元,结算应付余款1752075.42元。已付的7782930.50元工程款中有722170元为工程款抵房金额,房屋为临泉芬芳四季小区2#203室及停车位,该房屋已于2024年8月28日被正上公司抵押给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期限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7年3月27日。 截至2024年12月16日,迅博公司向正上公司开具的发票总金额共计7071316元,正上公司回款7782930.50元。 本案诉讼期间,迅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迅博公司与被告正上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迅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金。根据施工合同及双方确认的工程审定金额,正上公司应支付迅博公司工程款1752075.42元(10036848.34元-7782930.50元-保修款501842.42元),本院予以确认。但正上公司已付的7782930.50元工程款中有722170元为工程款抵房金额,该房屋已被正上公司抵押给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上公司在庭审中亦承认该房屋暂时无法完成过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迅博公司选择履行原债务,不再履行《工程款抵房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即正上公司应支付迅博公司工程款2474245.42元(1752075.42元+722170元)。 关于迅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施工合同约定正上公司付款前,迅博公司须按正上公司要求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提供合规发票之前,迅博公司有权不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截至2024年12月16日,迅博公司向正上公司开具的发票总金额共计7071316元,正上公司回款7782930.50元,已超过迅博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虽然正上公司从履行合同对价义务的角度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但根据先票后款的约定,正上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根据前文阐述,正上公司逾期付款具有合同上的正当性,因此迅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正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迅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74245.4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迅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034元,由原告安徽迅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97元,被告安徽正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 判后答疑告知书 如果您对本院裁判文书有疑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判后答疑。 一、申请判后答疑的内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 二、申请判后答疑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该案承办人(承办人:***电话:0558-640****)提出。 三、判后答疑期限:一般当即进行答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当即答疑的,收到申请后五日内答疑。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三: 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如对判决生效日期不了解,可以在收到本判决后立即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当事人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履行的方式 1.给付金钱的履行方式 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主动履行: (1)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付款 提示:请留存转账记录、收条等付款凭证,也可将付款凭证交本案承办人归档。 (2)通过我院账户付款: 开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开户账号:×××65(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2.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请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履行方式。 二、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将有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一切执行费用; 3.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4.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附四: 权利人申请执行告知书 1.[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提供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3.[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