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121号
原告:甘肃恒昇伟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愿景国际商贸城3幢2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QLRB38585927626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长沙门路257号诚信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H7J057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恒昇伟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恒昇伟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7682元,利息26683元,本息合计434365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张掖市甘州区经营办公设备家具。2020年3月下旬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采购部分办公家具进行办公使用,被告委托其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供货事宜。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将被告所需的办公设备送往被告指定地点进行安装,供货总价格为370502元。原告根据被告约定的时间和所需的办公家具名称、数量、规格等及时进行供货和安装,并交付被告进行使用。2020年4月下旬,被告与原告商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部分办公家具进行使用并于2020年5月8日前交付安装完毕。本次供货总价款为37180元。原告根据被告约定的时间和所需的办公家具名称、数量、规格等约定及时进行供货和安装,并交付被告进行使用。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借故推脱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法庭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本案中所起诉的被告主体既不适格,也不全面,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作了明确的告知和释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恒昇伟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