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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91民初3582号 原告: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男。 被告:***,女,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木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属于原告的巨量星图平台账户;2.被告承担拒不归还原告资产而导致原告的损失158552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其未能完成交接手续导致原告支出的人力成本以及交通费等费用4000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至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7日。 二、工作岗位:负责短视频运营工作。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7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和原因:被告以个人名下注册了巨量星图账号(系抖音的后台运营)并绑定了原告的抖音账户。后被告通过该巨量星图账户承接并完成了两笔抖音短视频制作的订单业务(双方确认两名客户系通过原告的抖音账户引流而来),被告制作完成短视频后,通过原告的抖音账户发布),两名客户由此向巨量星图账户支付共计57000元的广告费用。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6日分两次将上述账户内款项57000元转账其个人账户,原告因此于2020年12月2日辞退被告。 五、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12000元。 六、关于巨量星图账户的归属问题:经查:涉案诉争的巨量星图账户是被告入职原告处后以被告的个人身份证以及支付宝账户信息注册的个人账户,关联的是收款账户是被告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主张被告离职后,登录该账户的唯一途径是原告控制的原告的抖音账户挤以及该抖音账户注册的手机号码,被告已将抖音账户交接给原告,被告实际上已不能再使用涉案诉争的巨量星图账户,原告实际控制了该账户。原告确认被告的上述主张,但主张原告并不能全部使用上述巨量星图账户,只能部分使用该账户,该账户最后关键的环节是交易的款项问题,因为该账户关联的是被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后的款项只能支付至被告的个人银行账户,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实际取现途径。 原告提交其与客服工作人员的沟通的录音以及沟通截图等主张原告已经向巨量星图的客服人员咨询,客服人员回复称可以通过变更手机号码以及修改银行账户的方式变更涉案的巨量星图账户到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下。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被告与巨量星图的客服人员的沟通录音以及用户条款、隐私条款主张原告的抖音账户是可以跟被告的巨量星图账户是可以松绑的。且涉案巨量星图账户的实名信息必须与被告注册的身份、账户信息一致,不可能修改被告的个人账户为他人银行账户,原告继续使用被告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引发被告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院认为,涉案诉争的被告名下巨量星图账户虽是被告在入职原告后为工作需要而注册的账户,但该账户以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支付宝等个人信息注册的实名账户,且关联的是被告个人银行账户,故所有权上来讲,该账户并不归属于原告,而是归属于被告。涉案诉争的被告名下巨量星图账户并非原告公司的资产,被告并无向原告返还和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信息变更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涉案诉争的被告名下巨量星图账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失事宜: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图、绩效考核表、淘宝客服截图等主张因为被告拒不返还上述巨量星图账户导致原告两名客户业务流失损失6万元以及账户粉丝数量损失价值68552元以及预估广告收入损失45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本院已认定涉案诉争的巨量星图账户归被告所有,被告并无向原告返还该账户的义务。其次,原告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存在的实际损失情况。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原告的维权损失4000元: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仲裁请求:原、被告对被告提出的仲裁请求部分的仲裁结果均未提出异议和提起诉讼。原告提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巨量星图账户交接并解除其绑定的银行账户;2.被告支付原告因其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导致原告公司账户无法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158552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其未能完成交接手续导致原告支出的人力成本以及交通费等费用4000元。 十、仲裁结果:原告的上述反申请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