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4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舸(系***丈夫),住本市***区。
第三人: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