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404执207号 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淮南市飞天门窗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皖040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淮南市飞天门窗厂于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淮南市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及利息43575元(2017年8月1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法院执行局0554567288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