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977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12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8)合仲字第033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87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