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4民初2153号
原告:寿县新发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697370852H(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矿,统一社会信用代表:9134040015023123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寿县新发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县新发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