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9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为***现在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己于1995年起未回单位工作,单位也未给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实际上长期处于一个“两不找”状态,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但这种“中止履行状态”是单位造成的,单位不履行义务,同时阻止***履行劳动者的义务。二、原审判决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关系不存在中止状态,只有有无之分。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应当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称其不断到单位催讨工资并要求安排工作岗位,单位工资科人员一直让其回家等侯处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1992年曾在****公司工作,1995年回家待岗,后一直未回单位上班,单位也未给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互不履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原判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彪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