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374号
原告:**好,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村5-4-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4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2月12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123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与被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好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好负担。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