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好、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374号 原告:**好,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村5-4-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4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2月12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123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与被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好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好负担。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