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065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建材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建材商店诉被告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成书仪